以前我剛讀高職時,曾遇到幾個欺負我的太妹,當時我和校方反應這個問題卻沒得到解決,這使我絕望而選擇忍讓霸凌。別班的一個男的叫我當他女友換取保護,我當時不懂事在不得的情況下配合了,之後那個幾個太妹雖然沒欺負我了,但那男的很變態會要我留下來去男廁,得逞後甚至還叫他同夥也和我要,我忍無可忍便休學改去店家學技術。這十多年來一直為自己的清白而後悔當時的不懂事,沒有去和教育部或民代記者投訴學校的怠惰。
最近看到這則新聞是男方控告女方曾在國中時和他發生關係,而法院也做出了判決,請問我也能比照這個案件的前例辦理嗎?這事很清楚那男的只是為滿足獸慾強迫我,所以很想讓他為當時的事付出代價。當時那高中的人應該有些聽過我的事能當證人,我也能敘述出其中一個男的的生殖器特徵,可是我目前有以婚姻為前提的交往的對象,他曾經問我是不是有過,我騙他是我自己用破的,現在這事爆出來很擔心會告不成又失去這段緣分,希望各位能給與我該如何先和他溝通及法律的建議。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