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國是會議第5分組第6次會議5月18日舉行,會中決議廢止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意即「通姦除罪化」,與會的委員們認為以國家刑罰權介入私人關係的通姦罪,目前存在的正當性已屬薄弱。
#1
贊成
#2
根本不合理
就和罰娼不罰嫖一樣
#3
呵呵 其實沒差
0和N次 有沒有罪都無妨
只要身邊的不是那種渣就好
#4
婚姻或感情本來就不該以法律手段來限制。
#5
仙人跳常假借通姦罪之名來勒索
#6
看來蠢蠢欲動的偷吃男女等不及了
#7
看來不婚的人跟少子化會越來越嚴重,國家等著瞧吧,哈哈
婚姻已經不必要了…
#8
婚姻跟感情不用法律來限制?
婚姻不是兩個人的事,真的是兩家人的事啊
貓男如果這樣認為的話⋯⋯呵呵呵,則通姦除罪化對貓男未必有利喔,等著瞧這個社會會變成怎麼樣吧!
#9
不過這會有個好處
促進女性投入工作而不想被婚姻套牢
台灣會變成女強男弱的社會
少子化會越來越嚴重
生兒子不會比較好,男人自己的父母自己養,因為女人越來越不相信婚姻制度
沒辦法,這是世界潮流啊,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10
仙人跳藉通姦之名勒索??這就怪男人怎麼會惹上仙人跳吧?會搞仙人跳的女人身上會散發出致命的吸引力,關通姦屁事?
#11
通姦的前因其實是婚姻不好,最後配偶原諒了先生/太太,只對外遇對象提告。這是個女人難為女人的法律,而且實務上都沒有人因此而坐牢, 幹嘛留著這種惡法?
#12
支持。
婚姻問題在刑事法庭上浪費時間,
還不如回歸民事法庭,
所有損失化為求償。
現在刑事通姦罪根本沒在關人,
全部都罰錢了事,
那回去民事求償就好了,
還是有人以為通姦除罪,
小三、小王、外遇就會出現?
還是,
除了刑事通姦罪,
不知道還有民事賠償?
#13
妨礙家庭~通姦罪~仙人跳
朋友在網路聊天室認識一位女孩見面後第2天就交往了,並在發生了2次性行為後,有一位男子打電話給我朋友說他是那女子的老公,並相約談判,男子向我朋友索取15萬元遮羞費,雙方並私下寫下了和解書,內容大致是朋友與女方發生性行為故在1個月內給付男子15萬元遮羞費。
#14
對於興訟感到麻煩,
或對於法律不瞭解,
都不該是通姦除罪的本意。
#13
通姦的認定非常嚴苛,
你朋友其實可以主張他並不知情對方婚姻狀態。
這個就算到民事法庭也不會過⋯
甚至如果有證據可以反告對方,汙告及恐嚇⋯但是要有證據啦。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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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朝鳳宗族
Dec 02. 2013 13:10
通姦罪已違憲/通姦除罪化 正反爭議又起+台灣以刑事手段管制性行為,會造成私生活的侵擾+大法官釋憲後認為通姦罪有維持家庭秩序的必要性+通姦罪的處罰呈現性別差異,被判有罪的女性高於男性,約為54%比45%,顯然對女性不利+8成和7成2的民眾認為要維持通姦罪,是基於潛在不安的恐懼感
 788
贊成「通姦除罪化」 呂秋遠這樣分析
「通姦除罪化」的議題一直以來呈現兩派論戰,律師呂秋遠在臉書詳列10點要素探討此議題,並直呼「我贊成通姦除罪化」。他指出,這類案件原則上都不會被關,但浪費的社會資源卻相當多,且法院對於「性器官接合的證據」很嚴格,光是簡訊、照片、自白等,皆很難變成定罪的依據。
呂秋遠表示,自己贊成「通姦除罪化」,他認為刑罰不應該介入私人的性生活,且蒐證會衍生出許多法律問題,直言「這部分用民事賠償來解決是比較適當的。」他認為,婚姻對他來說只是契約,雙方有感情就是一個家,但在沒有感情的基礎下,通通都只是「業障重」而已。
呂秋遠指出,由於通姦罪可以對配偶撤回告訴的,只單告第三者,以實務經驗上來說,「配偶是男生,被原諒的可能性很高,配偶是女生,通常都會被告到底。」他分析說,外遇的配偶回歸家庭,一般而言男生比例較高,女生若是第三者,要扶正難度很高。
呂秋遠臉書全文:
1.我贊成通姦除罪化,因為刑罰不應該介入私人的性生活,況且蒐證衍生很多更糟糕的法律問題。這部分用民事賠償來解決是比較適當的。
2.一般而言,判刑不過只有四個月上下,原則上都不會被關,但是浪費的社會資源卻相當多。更重要的是,通姦,就是要性器官接合的證據,現在的法院對於這部分都很嚴格,簡訊、照片、自白,都很難當作定罪的唯一依據。
3.婚姻只是契約,我不認為有什麼神聖性可言。有感情就是一個家,沒感情通通都只是業障重而已。
4.請「盡量」不要背叛自己的配偶,要背叛之前,想想你當年怎麼追他的、想想你們曾經甜蜜的時候,想想家裡的那幾個小孩、想想曝光的時候會有多尷尬、想想如果不小心懷孕,對方不肯墮胎的時候,你沒錢養小孩的樣子。想完以後你還想玩,好,我祝福你,小頭威力果然無限大。
5.通姦罪是可以對配偶撤回告訴的,只單告第三者。實務經驗上來說,配偶是男生,被原諒的可能性很高,配偶是女生,通常都會被告到底。
6.第三者被告,定罪的性別比例差不多,第三者是男生,通常不會被原諒,第三者是女生,配偶更是要她命。
7.外遇的配偶回歸家庭,一般而言男生比例較高,女生大概就是斷了線的風箏居多。所以女性的第三者要扶正,難度很高。
8.男生外遇後,即使最後離婚,再婚的對象不見得是第三者。所以如果遇到這種情況,大概是真愛,但之後再外遇的機率還是會有。
9.我不太喜歡外遇者外遇後,與配偶一起對抗第三者的狀況,因為我覺得這樣的情況是背叛兩次,第一次背叛配偶,第二次背叛第三者。可是有時候為了回歸家庭,這也真的很兩難。
#16
自己挑的對象 為什麼要國家幫你管
這刑法實質上 沒什麼用
能索討的方式 還不是靠民法
#17
呂秋遠這樣的解釋,我就認同了。
其實,發現自己先生外遇,我第一個感到錯愕憤怒的只針對我先生,第三者在我眼裡簡直是隱形…我不是那種欲除情敵才痛快的人,雖然我明知對方心機用盡很可惡,很奇怪的是我連想探聽她的慾望都沒有。
我們兩個淚眼相對,反省怎麼會變成這樣子, 應該是婚姻出現問題。
所以,請別把通姦除罪化想成元配的報復,這樣的格調就太low了。說真的,抓姦在床(雖然他們衣衫整齊,我先生卻認錯),我根本不想知道這位三的姓名,所以已經經過了一年,我只知道她是女生,我老公外遇是女的,我還自嘲起碼不是男的,她的任何一切我都不知道,我先生也不知道。
外遇就是外遇了,愛是自由的,這是我體悟出來的,簡單說就是他以為我不愛他,他還是要盡養育家庭的責任,之後產生他外找,他說錯就是錯了,他不為自己辯解。
婚姻本身有問題,就是該正面去面對,而不必去追究第三者,告成了也無法挽回婚姻,夫妻好好溝通才是。
只是,媒體法律都把第三者形容可憐的人滿可笑的,我們知道有些是被渣男騙,有些難道不是明知道男方有配偶還是要當三的,我贊成通姦除罪化,不是因為同情小三(在我們婚變中,三完全被我跟我先生秒殺變隱形),而是單純就愛情的純粹與婚姻要不要挽回而言,別搞錯了。
因為當成隱形,知道自己在乎的是誰?不相干的小三,就不值得我費心思了。這是我當時的心態,事情已經過了一年了,算往事了。
#18
好社會議題,我處於中立
#19
民進黨立委鄭運鵬今早在臉書貼出「婚外情應該高額賠償」一文,坦承「通姦除罪化」是民意代表不太敢碰的議題,但司改國是分組會議昨天的決議,卻是他少數按讚的議題;他用「婚外情應該高額賠償」作標題,是自我保護的做法,以免用「支持『通姦除罪化』」有點太刺激。
鄭運鵬認為,這十多年來沒人想碰「通姦除罪化」,主要原因是理盲和假道學透過網際網路而聲量崛起,讓這個議題一直沒辦法被正常討論,尤其是男性立委碰這個議題,就好像是自己想通姦,所以圖利自己。文中還以括號表示:所以當年最有正當性提通姦除罪化的時機,是發生被太太原諒的「薇閣事件」。
他表示,其實這個議題本身就有兩個天生的致命標籤—「通姦」、「除罪化」:「通姦」換成「婚外情」,用「情」替代「姦」字,道德上會緩和很多;「除罪化」換成「高額民事賠償」,也會幫助理解,因為「除罪」這個法律用語指的是刑事除罪,但會讓人以為是完全不用負責任。
鄭運鵬指出,在法律實務上,落伍的刑事上的通姦罪,因為是告訴乃論,這類「藍色蜘蛛網」,最後大都演變成「夫妻共同坑殺小三和小王」,吃虧最大的常常都是被魅力人妻人夫誘拐的癡情第三者,最後人財兩失,還要面臨司法壓力,非常可憐。
「大家可以想想,把婚外情的配偶和第三者抓去關,有什麼意義?在極端的狀況,最倒楣的會是受傷又不願意或沒有能力離開家庭的另一半,被破壞家庭,還要照顧被關的配偶,有夠衰小。」他說,讓破壞家庭的雙方,負起高額民事賠償責任,這對配偶和小孩來說,是最實質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