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夫在民國100年8月離婚,因為那時候他喜歡上別的女生,吵著要離,我撐了一年,當時很痛苦,要承受他的精神折磨和言語行為上的折磨,體重也一直掉,瘦到只有35公斤…為了小孩我努力想挽回,但只是遭到他的漠視和糟蹋。後來我們談好共同監護,我就同意簽字離開那個痛苦的地方了。
結婚6年我沒有得到什麼,不能出去工作6年青春都浪費在他們家(跟公婆住,他們不讓我上班,要我在家帶小孩做家事幫他們顧店)離婚協議書有寫明膳養費100萬,讓他分期,每個月15000元匯入我的一個帳戶,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結果他只有第一年有按月給付,之後都沒再匯了,我為了小孩所以沒去告他,請問我有法律追溯權嗎?像這樣的情況,多久後,我沒追討會形同失效?
還有,我在小孩身上付出很多教育費用、小孩全身從頭到腳、生活學校用品都是我買的(我在離開他們家後,自己出來上班努力賺錢,每週五六日接小孩陪他成長,其餘時間就是工作,沒有再婚也不奢望)我能向他申請養育小孩的生活費用嗎? 我賺錢帶小孩出國旅遊,他賺錢帶女朋友出國玩,我對他太仁慈,這樣對我而言很不公平.
#1
可能要找法扶基金會喔
我不是專業的
#2
辛苦了~先把自己的身體照顧好。
這問題太專業了,去詢問專門的專業人士比較好。
#3
這問題最好趕緊去請教律師 ,因為很多的法律行為 ,都具有時效性 。
#4
爲了小孩更應該去告他!早已離婚分居、兩人間對小孩的影響早已造成,還怕什麼?
另外~不要以為小孩都是笨蛋,父母的一言一行他們都看在眼裡!
婚姻的權利義務沒有特別法規定,所以一切應以民法為準;民法一般債權時效是15年,只要有在催討(口頭、電話也算)、時效會一直是15年且不中斷~
法扶真的是個好地方,建議先去做諮詢~爾後聘請專業律師代為出庭就好!
最好可以追加贍養費(100萬是要養小孩養個雕ㄚ?),不行至少要追加利息費&出庭、律師費都要求對方給付,除非當年妳也有對婚姻不忠,不然贏面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