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先生結婚3年,但因為種種原因,所以在房事上不能達到協調,我是一個很重視房事的女人,這些年我一直都有做出溝通,但往往溝通無效,我也做過努力,但卻都不是他所想要的。
今年,我在國外與一位友人發生了關係,事後,1.覺得自己無臉面對丈夫2.明白這段婚姻走不下去,所以我提出要離婚,當然,丈夫並不清楚我與他人發生關係的事情。
先生同意要離婚,但因為我們都在國外生活,所以一直沒有回台灣辦理手續,直到前段時間,他提出我今年出軌,與他人上床,並且說他有證據(目前沒看到證據),而且將事情鬧到我娘家,看起來他就是要我承認此事,但因為我不能向娘家坦承,所以否認到底。
我與友人後續在我們說好要離婚後,繼續有聯繫與交往的事實,但是我也不知道他是不是有證據。
現在他列出一些費用要我承擔,我同意他就簽字離婚,
其中包含多項婚後購買的東西,他轉帳給我的費用,還有婚前因為共同創業,他指出費用全是由他支出,要我歸還(無借據),共計三百多萬台幣。
婚後我一直沒有工作,以家庭主婦為主每個月只跟他拿取不到2w的家用(所有水電費,網路,兩人手機費,買菜,外出用餐,交通等費用都包含),偶爾兼小外快,所收入的錢也都主動投入家庭開銷中。一直到去年9月份開始我才在國外做第一份工作,但是薪資都是拿現金,並不能證明我有工作,並且我工作的薪資也都是全數交由他分配。今年5月份開始,我也在別家公司繼續工作,但並無工作證可證明我有工作,這裡開始的薪資都是由我自己處理。
現在我想確認,如果他提出賠償,是否會像他所說的一樣,能夠要回婚後購買東西的費用還有共同創業費用??我當然是不同意,因為我也有付出的部分,所以我告訴他雙方都不能追討婚前婚後的所有費用。
他的工作在國外,在國內並沒有婚後資產(為了避稅),婚後台灣的現金都在我名下,主要用來提供給父母外,還有過去回台灣時的共同開銷,而我的工作能力確實比他差很多,如果他要上法院告我,請問我怎麼解決這問題?
我知道台灣法律是屬地主義,所以要告我通姦是會不成立的,但如果提出民事訴訟是不是會怎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