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關於找炮友」那一篇的法引用

呃,我真的認真了 =口= 因為我在那一篇的回覆好說歹說也是犧牲了睡眠時間寫的,當然希望能讓人看懂,阿但是被se說寫得太複雜… Orz

就那一篇討論串,因為討論到女友未滿18,與之性交恐有犯罪之嫌,所以原PO才有想另找約炮的念頭。原本打算要講的,se已經講過,就沒要複誦的意思。

然後,在那其中我有講到說…跟未成年人性交是有罪的,然後也有貼心的#11幫忙把維基的連結給PO出來,阿就維基上寫的台灣所規範的部分大概說明了一下。後來se也補上法規網,把兩個相互比較了一下,發現是相同的,那我也不用再去翻書了。

阿只是想針對刑法的論罪與否以及該篇文#12補上的兩則新聞連結,就其不構成犯罪做一說明。有學過法的版友再來幫忙看看我說得對不對 =3= 因為我念的東西只是為了應付考試用而已…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91208/32145208

-----------------------------以下不想看,可以直接關掉沒關係--------------------------------

先來談談刑法。這部法,是由罪與罰所構成,講哪些行為是犯法,是有罪的,是會受到怎麼樣的處罰。只要你沒有構成裡面的任一違法要件或無法成立罪名時,則無罪,不會受罰。

這個東西就容易受到審判者的主觀認定影響。簡單來講,法官就會依照你的行為,去逐一檢視他手中的「成立犯罪」項目,阿有達到就會認定你有罪。你的行為不在他的項目裡時,那就有可能會不構成犯罪。

當然也有所謂的例外原則(ex:兩小無猜條款)或者說被擴大解釋(ex:性交定義)的部分喔。所謂的兩小無猜條款是說,可以因為你也未滿十八歲,認為你們是基於單純對性有好奇,所以就偷嘗禁果,所以可以法外開恩,考慮不處罰你。

本來以前的性交是單指「插入」說。就是生殖器與生殖器有接觸就叫性交。但是呀,因為到後來的男男交,女女交,也有後來的犯罪者知道生殖器與生殖器沒有接觸就不叫性交等等各種因素考量下,有針對性交該行為做一擴大解釋。所以,用手指或其他器具插入對方生殖器、嘴巴,就構成性交之行為要素。算是補齊性交的漏洞吧。

=================以下就新聞事件進行說明=================

基於刑法沒規定到之事項就屬無罪原則來講,滿十六,無罪。所以蘋果那則新聞,「至於與年滿十六歲男、女發生性行為,只要雙方都同意且單身,就不犯法。」這樣看起來就沒有錯,但是就是說明清楚為啥沒有錯。

另外,如果被害者本身就存有非正當性理由,而使用欺手段,使加害者誤信某些事實進而加害時,是會先考量到加害者已經被騙在先,所以才會有後續行為。因此在東森那則「為廖男誤信她已年滿16歲,認定兩人合意發生性交行為,並不構成犯罪,因此在性交罪部分判廖男無罪,但仍斥責已婚的廖男道德嚴重瑕疵。」因為誤信該名女學生已滿十六歲,所以與之性交也是沒罪沒錯。

至於較詳細的刑法#227條解釋,直接附上那篇討論串的連結。是寫在#16,有興趣者再去看看吧。

#1

喔,然後,重點,跟未成年人性交者,真的是有罪沒錯…

#2

未滿16非告訴論 差一天都不行唷

#3

大叔 認真看完你的主文, 覺得你懂了. 不過看到#1留言…又覺得你不懂了…Orz
to轉轉 有興趣可以看這個 http://www.mlsh.tp.edu.tw/service/guide/6/2_6.htm
告訴乃論滿少的. se

#4

血親為性交罪 這個好…==
我知道阿

#5

轉轉現在在做啥咧?

#6

大叔辛苦了……
很長一篇的知識文

#7

dloneri
看到我都累了
沒關係我滿十八了
不會有罪

#8

學到了不少…XD

#9

大叔 感謝您,您辛苦了!

轉轉,,醒醒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