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找砲友

我成年了有個未成年的女友
基於法律跟尊重我選擇不和女友發生關係因為我很愛她
但是我還是處男真的很想找個大一點對象只性不愛
想說可以多學學讓女友之後可以享受
我也試過約砲網站可是要信用卡所以無法
請問這樣會很超過嗎?我真的很想要

#1

別人看法是不知道囉。。。不過我初戀曾也和原po差不多這找炮友狀況。

我未成年時。但我男友一直要求要跟我愛愛。我是決不答應。他卻說要找炮友。。。說真的女生會很難過呢。不管他多說愛我。依然把男友放棄。

你也可以考慮留給你女友第一次。@@

#2

如果夠愛對方,忍耐一下吧。自己打一打就不會胡思亂想

#3

女生滿16歲不犯法,以上~

#4

彼此都是第一次不好嗎

#5

呃…#3錯了吧…懶得翻法規了。與未成年人性交都是有罪的吧…
只要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提起告訴,還是得上法庭。

#6

想跟女友以外的人發生關係都不要騙自己你有多愛她。
哪天女友跟別人發生關係還說很愛你,只是想要,你信嗎?

#7

沒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8

TO原PO
這種台面下才可以做的事情就別PO出來造大家圍剿了!!台灣觀念還未這麼開放…

#9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提起告訴,還是得上法庭。

基本上是要上法庭但是滿16歲女生堅持不提告只有家長堅持要提告

不構成官司罪

部需要坐牢也不需要有罰金

我還真的有去網路找過相關法規

因為我也是愛幼齒(16以上)

原PO如果她願意給你

你就大方吃嫩包吧

你要是擔心的話你也可以上網找法規

#10

各位好我是原po
謝謝大家回應我幫給我建議
因為思考方法錯了導致上來po這種文章
然後真的很抱歉po出這種文章
我會打消這個念頭的謝謝大家

#11

#5

#12

我是9我看樓上貼的有點不對我貼正確版本

個人認為妳還是吃你女朋友

部過這種事情你要記得是妳們2個人的秘密不能讓第3人知道不然傳到家人也麻煩

我貼的是東森新聞還有坪果日報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91208/32145208

#13

如果你愛她,那就忍耐,自己解決或多運動
過早的性行為容易造成她子宮頸癌

#14

#13 說的對!

他才不會管你技術好不好

之後再培養也可以!

#15

#12 我是#11
你看清楚點吧, 那是wiki耶…總之無罪就是了, "性交易"才會犯法

#16

其實呀,這個就是法的適用性以及法官的個人主觀認定問題了。然後,就刑法而言,是否構成犯罪,它是採用所謂的「是否構成違法要素」來論罪。簡單來講,就是看你做的行為,看刑法上有沒有講到啦,有的話,那你就犯罪了。反之,沒有的話,抱歉,無法可罰,所以你沒罪。

#12貼的兩則新聞,是因為沒有構成完整的犯罪要素,所以「可能」可以獲判無罪。

以下從貼心的#11幫忙給的維基連結來做一個說明好了。然後,先跟#11說,維基也不是百分百的對…

-------------------------------------說明開始------------------------------------------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的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個部分,是在講對未滿十四歲、十四歲以上但未滿十六歲及猥褻之行為者的刑期規定。反正就是說,在這裡講的,跟未滿十六歲的性交,就是會被判刑。阿再基於刑法沒規定到之事項就屬無罪原則來講,滿十六,無罪。

—>蘋果那則新聞,「至於與年滿十六歲男、女發生性行為,只要雙方都同意且單身,就不犯法。」所以這樣看起來就是沒有錯的啦。

—>東森那則「為廖男誤信她已年滿16歲,認定兩人合意發生性交行為,並不構成犯罪,因此在性交罪部分判廖男無罪,但仍斥責已婚的廖男道德嚴重瑕疵。」因為誤信所以與之性交也是沒罪沒錯。

然後呀,本來以前的性交是單指「插入」說。就是生殖器與生殖器有接觸就叫性交。但是呀,因為到後來的男男交,女女交,也有後來的犯罪者知道生殖器與生殖器沒有接觸就不叫性交等等各種因素考量下,有針對性交該行為做一擴大解釋。所以,用手指或其他器具插入對方生殖器、嘴巴,就構成性交之行為要素。算是補齊性交的漏洞吧。

違反其(未滿十四歲之男女)意願者,更依第222條第2款規定,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阿人家就說不要了,你還硬要來,那當然要加重處罰呀!!

另外有第227-1條的兩小無猜條款,即未滿十八歲的人犯第227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或根據第229-1條,即未滿十八歲的人犯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這個就是說,可以因為你也未滿十八歲,認為你們單純是對性有好奇,所以就偷嘗禁果,所以可以考慮不處罰你。

—>告訴乃論簡單講就是不告不理。如果呢,今天對方的監護人,沒有針對你們的性交提起告訴時,那司法就沒有審判你的權利。但是人家想告,那你們就得對簿公堂了。沒辦法,誰叫你沒有按捺好。

再看到蘋果那則新聞,所以人家不告你,你就當然是沒事。阿有找到違法性,所以告你,那你就有事了。

然後東森那則新聞,「台中高分院以女學生指控廖男與她性交期間,為廖男誤信她已年滿16歲,認定兩人合意發生性交行為,並不構成犯罪,因此在性交罪部分判廖男無罪,但仍斥責已婚的廖男道德嚴重瑕疵。」是因為法官認為女學生先有欺騙廖男已滿十六歲之行為,使廖男誤信與之性交,也認為廖男曉得滿十六歲只要監護人不告就會沒事,但殊不知是被女學生所騙,所以法官認定廖男被騙了,不構成犯罪,就不罰。

另外,台灣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明定:「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個部分算是補足刑法未規定到的滿十六但未滿十八的處罰事項喔。一樣是會被抓去關或者被罰錢。

以上。所以,不是沒罪,反正跟未滿十八的就是有罪的啦。只是要看你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阿性交易,是因為違反社會善良風俗,所以也有一定程度的罪與罰…。以前是罰娼不罰嫖,現在是都罰。

#17

沒想到這麼多人不懂這個法條的解釋…@@
大叔講的太複雜了, 當然wiki不見得是對的, 但就無爭議的東西而言正確性是很高的
以這篇來說他只是引用法條, 所以是對的喔, 請見

先不談公訴罪或告訴乃論或犯人18以下減刑或兩小無猜條款
總之, 「<16」 = 鐵定犯罪 ; 「16~18」 = 性"交易”犯罪
以上還有問題的話…就自行去找律師問吧。

回原po
我覺得你可以思考一下對方可不可以接受「你曾經約炮過」的這件事情
她可以接受, 就不會太超過、她若是無法接受, 那就是太超過
但如果是我就會建議你不要這麼做, 跟她2人一起在「性」這塊學習成長就好啦

#18

給se 會說維基不是百分百的對是因為,它是可以被大眾所修改,就很容易把原本編輯的原意給亂改掉…然後像法這種東西,也有可能其實早就有修法,阿維基還沒來得及改這樣。

然後,剛看了一下,維基上寫的法條內容,跟你在法規網找的是一樣的。只是維基把它寫得比較複雜一點。然後昨晚只是犧牲睡眠時間,就維基的內容去做一個詳細說明。

還有,我在回覆時的最前面,也有先解釋了一下刑法的適用方法。所以才會常常有那種明明有這個行為,但是最後仍被判無罪的原因理由!!

「<16」 = 鐵定犯罪 ; 「16~18」 = 性"交易”犯罪 ==>後面這個就不對了!!!如果照這個說法,那我不是可以找滿十六但未滿十八的性交,然後我不要付她錢,我們就沒有所謂的交易行為,所以就沒罪了嗎??所以才會有後來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把刑法沒有規定到的滿十六未滿十八歲做一個處罰補足。

#19

http://childsafe.isu.edu.tw/f/f2_27.asp
樓上的可以問一下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