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
#186
最近有人意圖玩心機操控人心,控制言論、迷惑人心居心叵測,發文回文者請自己謹慎判斷勿被當成被利用鬥爭的工具。
有些文根本就是精心設計好的一場請君入甕的局,裡面還有流氓等著圍剿看不順眼的人,還故意營造一面倒的撻伐假象混淆視聽。
#187
瘋婆子
#188
結論就是carp有閱讀障礙
大家原諒他吧(我是原po)
#189
好啦
既然妳覺得討論的氣氛是我們搞壞的
那我們就不上來了
我們自己去另外找一個網站
這邊就讓給親愛的俠女
讓她當她的最公正無私的
justice
色情守門員
這樣最棒了!!
各位朋友們
要共商退路的
寄信到kf018173@yahoo.com.tw
暫時先這樣吧
眼不見為淨
#190
這裡的原po 腦袋正不正常,還是根本就是同伙,大家自己會看!
不是原po 說什麼就是什麼的,前面早就有人說你這就是在取暖、陷在自己的邏輯裡,你還在睜眼說瞎話跟著搧風點火的人一起混淆視聽,意圖造成妖言惑眾的蝴蝶效應,真正有腦的是看全面的事實,而不是被原po『指鹿為馬』牽著走!!
#191
Carp加油囉
這麼愛原PO
可惜人家不愛你
有嚴重閱讀&理解障礙的你也挺可憐的
只怪你媽沒教好你囉
說再多你也沒在看
跟你說話也沒用
原Po去辦網誌吧!
別再回來理瘋婆囉
對了CARP呀
記得吃藥
乖唷
#192
大概沒有藥會有效果…
#193
別回carp了,當作茶文吧~.~
#194
kikivira 你別避重就輕,事出必有因,別放大結果模糊焦點混淆視聽,你指名的那位是不是會隨便批評人還是批評人都有原因的大家自有定見,爬以前的那些文就知道了,如果全天下批評別人的人都是不對的,那整個世界就毫無是非公理,ex.老師不能批評學生做錯事、父母不能批評小孩做錯事。用你的觀點》批評人就是不對
只看微觀不看宏觀的整體來龍去脈,顛倒事實放大某個點來迷惑人心妖言惑眾,企圖掩蓋真相轉移焦點,操控人心來達到鬥爭目的。
lovenight提到的RC 守門,關於RC 的版主在這裡待久一點的都知道,以他的名聲他有可能找一個像你們講的那麼糟糕的人來幫忙他嗎?用常理判斷都不可能有人會搬石頭砸自己的腳!
還有#175的連結裡講的也很清楚了!
少在那裝瘋賣傻推卸自己做的事,誰人格扭曲偏差大家都看得出來
#195
這篇還有你那個釣魚文
http://lianhonghong.com/topics/12981?ref=email
不只一次指名在抹黑人
明眼人腦袋清楚的都知道你不是被害妄想症就是狹怨報復,腦袋裡盡是那種陰險歹毒的想法還有臉在說教批評別人,到底是誰汙染環境的大家心知肚明,不是光看你一面之詞就可以決定的,公道自在人心!
#197
相信他是一個很棒的男人無可否認
但是他同時也是一個多情的男人也無庸置疑
而妳和他就是那王力宏歌聲裡的花田錯
就原諒他
多情的打擾就在破曉前忘掉吧
找到工作了
就該把自己的全副心神放在工作上
說是忘卻傷痛也好
麻木自己也罷
但就是要讓自己的重心轉移
去突破去面對
未來的信心
還是靠自己建立比較實在
#198
#200
謝謝你
我也覺得藉此忙碌吧…
我還是會抱持希望他平安健康ㄉ
#199
的心情對他的…
#200
#202還是先照顧好自己,恭喜錄取了,這樣可以擴展人際關係,又可以認識新人囉!
#201
該幫你歡慶兩百樓的
但是裡面夾雜著太多茶文
總之一句–加油!!
#202
謝謝你們唷
我會努力努力再努力
幸好這幾天有你們
我才能平靜的面試:)
#203
謝謝你們唷
我會努力努力再努力
幸好這幾天有你們
我才能平靜的面試:)
#204
世界人權宣言中提及言論自由:『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所或通訊不容無理侵犯,其榮譽及信用亦不容侵害。人人為防止此種侵犯或侵害,有權受法律保護。』
『人人於行使其權利及自由時,僅應受法律所定之限制,且此種限制唯一之目的應在確認及尊重他人之權利與自由,並謀符合民主社會中道德、公共秩序及一般福利應有之止義要求。』
一.人人對於社會負有義務;個人人格之自由充分發展厥為社會是賴。
二.人人於行使其權利及自由時僅應受法律所定之限制且此種限制之唯一目的應在確認及尊重他人之權利與自由並謀符合民主社會中道德、公共秩序及一般福利所需之公允條件。
三.此等權利與自由之行使,無論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違反聯合國之宗旨及原則。
本宣言所載,不得解釋為任何國家、團體或個人有權以任何活動或任何行為破壞本宣言內之任何權利與自由。
http://zh.m.wikisource.org/zh-hant/世界人權宣言
*資策會科法中心數位匯流組副組長郭佳玫說,言論有道德的責任與法律的責任兩種,前者受到公眾輿論與社會觀念拘束,後者則有法律明文規定。
https://www.mdnkids.com/nie/nie_indicate/Unit7/W-991108-15/W-991108-15.htm
- 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205
廣義的人身攻擊(personal attack; name-calling)指在溝通對話時,攻擊、批評對方個人因素相關之斷言或質疑;如人格、動機、態度、地位、階級或處境等。若進一步以此作為論證之基礎,而作出與前提不相關的結論,則是訴諸人身的謬誤。
狹義的人身攻擊必須具備主體、客體、攻擊行為、實質損害發生,這四者缺一不可。如果沒有攻擊的人對受攻擊的人做出攻擊行為,這個行為必須有實質損害的發生,無法證明完成此行為並產生實質損害,是無法討論人身攻擊的。狹義的人身攻擊經常以謾罵的形式表現。
出自《維基百科》
人身攻擊>>>講白話一點的定義就是:對人不對事,用貶低他人的人格、身體、生命、品格等等的方式,來反駁對方論點,而使其造成傷害。
也許這樣解釋很多人還是看不懂,所以我進一步解釋說明:
如果在網路上,人身攻擊大多是指藉由文字、語言等等對他人的「人格」進行污衊!而造成被害人人格受損!進而否定對方論點,稱之為人身攻擊。也就是他必須要針對「人」而非針對「事」。這才叫人身攻擊。
並且人身攻擊必須具備主體、客體、攻擊行為、實質損害發生,缺一不可,也就是說要有攻擊者對受攻擊者做出攻擊行為,並且這個行為必須有實質損害的發生,如果無法證明完成此行為並產生實質損害,是不算人身攻擊的。
比方說在網路上乙發表了一篇有關家庭道德的文章。而有一個甲看不過去就說:因為乙自己本身有外遇,所以他發表的文章是個屁,沒有說服力。
這個就是標準的「人身攻擊」。
也就是甲乙雙方在討論事情的時候,雙方不是以事實根據來討論,而是以對方的人格特質等等,以「傷害對方人格,來達到駁斥對方論點」的行為,這種攻擊對方人格,造成對方的傷害,而支持自己的論點,毀滅別人的論點,才叫人身攻擊!
http://m.gamer.com.tw/forum/C.php?bsn=60096&page=&snA=10613&last=
根據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解釋:謾罵的定義為「肆意亂罵」,也就是隨便的辱罵別人,而沒有根據,沒有道理,隨自己高興的胡亂罵人。「肆意」:隨意、隨便,指沒有經過判斷跟思考。
「亂罵」:沒有根據,沒有道理,不符合事實的辱罵。
所以說,「謾罵」的定義就是指「沒有經過思考,沒有事實根據,毫無道理的隨意辱罵別人」,這才叫做「謾罵」。重點在於「毫無道理的隨意亂罵」
如果有是經過思考,有事實根據,有道理的罵,其實都不能算是「謾罵」的!就拿論語跟孟子來說,裡面也有很多孔孟痛罵當時的亂臣賊子的言語,那麼難道那些都叫做謾罵?都是口出穢言?當然不是這樣,孔孟提出自己的看法,有道理,有根據的罵那些亂臣賊子,稱其為「人人得而誅之」、「當以口誅筆伐」。雖然這些都是帶有相當的憤怒與情緒在的,但是因為罵的有道理,有根據,所以當然不能說是「謾罵」!
http://m.gamer.com.tw/forum/C.php?bsn=60096&page=&snA=10611&last=